管轄權駁回在上訴走什麼程序

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上訴後屬於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仍舊被駁回,則兩審終審。還有的救濟途徑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關於二審新的證據舉證期限的問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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