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敗訴追責

行政處罰敗訴追責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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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處罰追責期限通常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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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究期限,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屆滿後對該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另有規定的法律,目前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