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嗎?

一、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嗎?

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嗎?

不給予處罰也算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一般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中作為最為常見的一種處罰的,一般而言只要是判定該兩種情況的當事人都是有可能有着行政處罰的機會,並且該類型的處罰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例如未成年人違法後,因不滿十八週歲不具備刑罰處罰的,所以一般給予的處罰是由家長作為管教。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規定: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受行政處罰怎樣請假合理?

被拘留人遇有本人蔘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向拘留所提交《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書》,並提供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1)升學考試需提供准考證或學校證明材料;

(2)子女出生需提供妻子懷孕檢查報告或者子女出生證明;

(3)近親屬病危需提供患者的病情診斷書和病歷;

(4)近親屬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

不予處罰算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員滿足三個條件可以請假。首先是被拘留人本人蔘加升學考試,其次是其近親屬得重病住院或死亡的情況,最後是其子女出生。請假時需要提交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