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產停業不是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處罰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這種處罰不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是實體上的處置,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