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作出的程序有:(1)立案。(2)調查取證。(3)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