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中止裁定書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行政裁定書
(中止或終結訴訟用)
(××××)×行×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相同。如果原告已經死亡,其基本情況只寫姓名、性別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寫明案由)一案中,……(寫明中止或終結訴訟的事實根據)。依照……(寫明裁定依據的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項、目)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司法機關在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後, 如果適用於行政中止情況的,那麼是可以出具相關行政中止裁定書的,但如果當事人對行政中止裁定的情況不服的,是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