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申請再審期限有多長
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該在上述文書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二、法院怎麼審核行政訴訟證據
1、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2、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時提交再審申請書、相關證據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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