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養殖場一朝變違建?在明律師一紙複議申請解強拆危機

【事實概要:10年養殖場一朝成違建?】2006-2007年期間,為響應集中發展規模化養殖產業的號召,甲、乙、丙均承包了北京市順義區北務鎮某村養殖片區內的養殖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將原本荒蕪的土地進行了平整,並陸續建設起養殖用房及各種附屬設施,用於孔雀、鴿子、雞、鴨、鵝、豬、牛、狗等畜禽養殖業發展,開始了艱辛的養殖創業之旅。

10年養殖場一朝變違建?在明律師一紙複議申請解強拆危機

十年風雨路過去,隨着耗水、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各區開始綜合整治轄區內規模化養殖基地。

2017年4月下旬,三人相繼收到北務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順義區北務鎮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永久基本農田內違法用地的通知》,認定三户養殖場存在違法用地行為,要求他們於5月1日前將養殖場內建築物、堆放物自行拆除、騰退,逾期未拆除、騰退,鎮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除。

收到通知後的三人百思不得其解:地是村委會發包的,而且多年來一直是村裏的養殖基地,要違法不應該早處置了麼?養殖場是其家人生計來源,為了保住“飯碗”,三人經熟人介紹,於2017年5月初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楊念平、黃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辦案經過:雙管齊下標本兼治】承辦案件之時,鎮政府擬定的強制拆除實施已經是迫在眉睫。

為了避免錯誤的強拆造成各方財產權益的不可逆損害,黃豔律師決定雙管齊下:一方面,給三位委託人寫好了《財產保護申請》,讓委託人帶回去直接交給當地的公安部門,請求他們保護委託人的合法財產免遭未經法定程序的違法拆除——按照法律規定,拆違決定作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催告履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且在強制執行決定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不得實施強拆。

另一方面,為了徹底解決委託人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根本問題,黃律師標本兼治,同時向順義區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撤銷前述《關於拆除永久基本農田內違法用地的通知》。

原來,經過深入分析,前述通知存在四大違法情形:①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土地違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

因此,鎮政府並無職權處置違法用地案件;②三委託人自承包養殖地以來一直將承包地用於畜禽養殖,土地用途一直為農業用途,完全符合《畜牧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等法律規範的要求,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③鎮政府的執法程序簡單粗暴,沒有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立案、調查、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④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規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

鎮政府向三人下發的拆除通知並無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作為支撐,故法律依據不足。

2017年6月下旬,區政府審結此案,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援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29條,確認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才有職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責令糾正,並據此認定鎮政府作出的《順義區北務鎮人民政府關於拆除永久基本農田內違法用地的通知》超越職權,無法律依據,最終決定撤銷前述通知。

【案件點評:此一時彼一時的政策】針對此案,在明律師認為,近期在全國各地頻繁上演的養殖場拆除、騰退糾紛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對農業發展的科學、合理規劃。

若干年前通過各種政策措施鼓勵、刺激農民及其他投資者大幹快上,發展養殖業,卻未對地方的環境承載能力、資源狀況進行統籌規劃。

結果導致瞭如今“翻臉比翻書快”的局面,令養殖户苦不堪言。

造成這樣的情況,地方政府是需要深刻總結、反思的,而同時,養殖場如遭騰退、拆除,其基本補償權益應當依法保障。

對於動輒以拆違、違法用地查處相威脅的,養殖户應儘快發動法律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不被肆意踐踏、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