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違法申請強制執行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行政強制執行具體有哪些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2、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違法人來説,拿到處罰書後要履行義務,如果經過催告依然沒有繳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這樣,法院會通過強制扣留財產、劃撥及凍結的方式,抵扣行政處罰的罰款和利息。對於人身處罰,則可以用強制履行及行政拘留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