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進出口經營權是行政處罰嗎
取消進出口經營權是行政處罰,屬於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二、行政處罰如何確定
管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通常情況下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一般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取消進出口經營權屬於吊銷許可證的一種,在行政處罰法的調整範圍之內,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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