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是治安行政處罰權嗎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外國人,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所以兩者屬於治安處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驅逐出境怎麼執行
(一)被人民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對主刑執行期滿後再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對上述兩類人員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
對其他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需要押送的,由執行機關派外事民警押送;
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離境時派出外事民警,臨場監督。
(二)執行人員的數量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應不少於2人。
(三)押送人員應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發生逃逸、行兇、自殺、自傷等事故。
(四)邊防檢查站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
(五)執行人員要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
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六)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像存查。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所以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是刑事處罰的權限,可以附加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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