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逐競駛如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威脅駕駛行為有哪些
按照刑法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説,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
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1、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
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
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3、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4、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
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5、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
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
一般來説,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
認為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
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如果只是為了圖一時之快,故意在公路上追逐競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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