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有行政拘留權嗎
派出所不能獨立做出行政拘留的決定。
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派出所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力。如果要實施行政拘留,必須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行政拘留留案底嗎
行政拘留不會留下案底。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的案底,但受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雖然這種記錄並不對任何人都開放,但行政拘留的記錄還是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並可以查詢。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什麼有權行使行政拘留權
行政拘留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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