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相關證據種類包括: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具有可訴性的行政行為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關行政許可的決定、關於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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