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行政賠償的賠償方式是支付賠償金,一般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二、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
1、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
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2、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
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
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拆遷徵收部門違法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損害被拆遷人利益,行政賠償的賠償方式是支付賠償金,一般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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