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規能否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法規能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劃撥存款、匯款;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
《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法規是能夠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此種權力是有限制的,行政法規不能設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等類型的強制措施,需要法律進行設立,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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