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成功後拘留了怎麼辦
行政複議成功後,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經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成功後,如果行政拘留已經執行的,當事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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