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有哪些?

保監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有哪些?

保監會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是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門檻。統一要求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企業年金業務或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二是建立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資本約束機制。為強化該業務的養老保障屬性,鼓勵發展長期業務,將“短期”業務界定為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同時,針對養老保險公司業務特點的不同,分別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對於既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又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年度新增規模為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對於僅經營企業年金等年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0倍。

三是規範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託人承諾資金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等決策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覆、核准文件,防止個別機構和人員借該業務謀取私利。

四是根據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取消投資賬户審批。原《暫行辦法》中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投資賬户開設為審批制,產品為報告制,為配合行政審批改革需要,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辦法》取消了對投資賬户的審批,將產品由報告制改為備案制。

五是加強投資管理。保險資金投資範圍放寬後,對保險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較原來的《暫行辦法》,此次《管理辦法》新增了“投資管理”一章內容。要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範圍比照保險資金相關監管規定;投資賬户的資產配置範圍、分類和定義遵照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對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設立的投資組合區分開放式和封閉式;要求封閉式投資組合要滿足產品和資產配置的獨立性要求以及期限結構匹配性要求;增加封閉式投資組合投資另類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對開放式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管理要求。

六是將公司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人口老齡化趨勢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驅動下,養老保險市場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險、銀行等金融行業以及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養老保險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這類養老保險專業機構的市場需求逐漸釋放。考慮到養老金管理公司與養老保險公司性質相似,主要是名稱不同,都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需求,因此,《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養老金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也應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

老齡化速度的逐年加快帶來了諸多麻煩是社會關注的重要話題,為了老年生活的穩定,許多人選擇了繳納養老保險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的幸福。養老保險逐漸成為了中國人的重要保險之一,當然我們不能只沉浸在“保險熱”的浪潮中,我們更要理性分析,選擇合適自己的保險公司,注意自己的投資理念,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