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構成主體有哪些?

非法行醫罪構成主體有哪些?

非法行醫罪構成主體有哪些?

綜合考慮刑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概括出了五種主體。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非法行醫的

第一種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即視為取得醫師資格。對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進行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診療活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的人,等同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主要指以偽造、欺騙、行賄等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行為。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第二種情形是針對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行為。個人開辦私立醫院或者私立診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能開展診療活動。該項規定主要打擊一些非法診所,如“地下性病診所”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單位不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3、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非法行醫的

第三種情形是針對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人。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等同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情況與一般的有醫師資格沒有進行執業註冊的情況有本質區別。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吊銷執業證書的十二種情形。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滿兩年以後,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第四種情形是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作出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鄉村醫生90多萬人,他們的學歷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如果強制他們也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恐怕不大現實,考慮到農村羣眾的醫療衞生狀況,有必要對鄉村醫生單獨規定,即雖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根據有關規定,經縣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在鄉村醫療機構從事一般醫療服務的,不能按照非法行醫處理。

5、家庭接生員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

第五種情形是針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家庭接生人員的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家庭接生員資格的人,除從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從事其他行醫行為的資格,這些人員如果從事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情節嚴重,可按非法行醫罪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