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醫療事故受害方如何取證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等證據,也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義務、患者對病歷資料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院打點滴發生過敏反應可以索賠嗎
首先,打點滴發生過敏反應,需要確定是否屬於醫院的過錯。
實際中,給患者安排打點滴前,如果藥物會出現過敏反應,比如青黴素,那麼要先進行皮試,確定患者的狀態是否適合打點滴。
所以,若是打點滴前未經過皮試,導致患者發生過敏反應,輸液不當造成患者損失的,屬於醫院的過錯。
反之,難以證明醫院具有過錯的,患者不能主張醫院的過錯。
其次,醫院對此有明顯過錯的,可以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
不過,醫院打點滴出現過敏反應,只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才構成醫療事故,並且索賠時以醫療事故鑑定的結論為準。
另外,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雙方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患者可以主張多個損失賠償,比如搶救費、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主張賠償時,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提供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等證據,也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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