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不包括什麼
農業部關於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如下:
1、嚴禁只收費不檢疫;
2、嚴禁不檢疫就出證;
3、嚴禁重複檢疫收費;
4、嚴禁倒賣動物衞生證章標誌;
5、嚴禁不按規定實施飼料獸藥質量監測;
6、嚴禁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
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
也稱先定力,意指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行為一經成立,即應推定其為合法有效,有關各方即使有異議,在有權機關做出最終裁決之前,也應先行遵照執行。
如現行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不因相對人一方心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
也稱不可變更力,指畜牧獸醫行政執法行為成立後所具有的,非依適當程序和理由不得變更或撤銷的效力。
對於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由於它具有確定力,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機關不能隨意加以改動或撤銷以及做出與已有行政執法行為相牴觸的新的行政執法行為。
如確有必要改動或撤銷,需有法律依據、正當理由以及遵守法定程序,對相對人一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補償。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執法行為確定力的例外情況:
行政許可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3.拘束力。
即行政執法行為約束相關具體行政法關係主體的效力。
它通過行政執法行為確認、設定、變更、撤銷、廢止特定行政法關係主體權利義務,並對藐視行政法的行為追究責任、予以制裁,即行政執法行為所指向的有關各方必須按照該行為確定的具體規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否則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等。
4.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執法行為所具有的通過行政執法主體或法院強制相對一方履行義務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行政執法行為的執行力須在相對一方不履行義務成為既成事實以後才起作用。
5.不可爭力。
當事人超過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申訴的時效後,衞生行政執法行為產生不可爭力。
以上就是小編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不包括什麼”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農業部關於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如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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