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嚴重不負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在醫療事故中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包括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造成患者人身在;
用藥錯誤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是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
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
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是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這裏所説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
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務人員要診療活動中,如果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診療規範誤診漏診等,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屬於醫療嚴重不負責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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