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鑑定扣除審限多久
一年以內。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
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醫療事故鑑定調查取證有哪些
方法
1、詢問證人及當事人,即通過對知情的證人和當事人進行詢問並以筆錄、錄音等方式固定詢問內容。
2、收集有關物證,即收集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現場遺留物、原始物品及其他各種實物並予以妥善保全,如藥品、血液、組織、器官、屍體、醫療器械等。
3、進行技術鑑定或者檢驗,即對有關物證適用專門技術或者委託其他專門機構進行技術鑑定或者檢驗,如藥品檢驗、組織器官檢驗、屍體解剖、醫療器械檢測等。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醫療鑑定扣除審限是一年的時間,在一年以內是可以根據鑑定結果索要賠償的,關於醫療鑑定的話是有一定的方式方法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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