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時間為多久
目前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從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發生醫療事故後按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二、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小編為該問題整理的內容,目前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從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發生醫療事故後按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本站網進行諮詢,本站網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