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如何認定醫療過錯
1、如果醫療機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無須通過鑑定就可以認定其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上述情形,不經過鑑定不能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此時沒有鑑定意見,根據已有證據,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就應當要求患者參加鑑定,並向其釋明拒絕鑑定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導致鑑定無法實施,而法院根據其他證據,無法對案件事實,即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作出判斷時,就可以判決由拒絕配合鑑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如果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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