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告知義務是否為醫療事故
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屬於醫療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因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患者人身遭受到損害的,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在此方面存在過錯,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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