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失需要什麼證據
證明醫療過失的證據包括病歷;
檢查、檢驗記錄;
治療是保護的各種藥品;
鑑定報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
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醫療過失有哪些
情形第一種情況是技術過失這種過失是指根據醫務人員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由於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失誤,導致對病員危害結果的產生。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病員造成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醫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及技術水平,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
或者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範,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
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
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擅離職守;
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上級醫師,也不請人幫忙,一味蠻幹;
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護人員過失造成醫療事故後,證明醫療過失的證據包括患者病歷;
各種檢驗、化驗報告;
各種手術記錄;
醫學影像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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