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醫療糾紛醫調委程序具體有哪些?
1、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2、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並向糾紛雙方公佈專家意見。
4、組織調解。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療糾紛做技術鑑定時需要提供哪些病歷資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發生醫療糾紛後哪些情形下不能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事故調解委員會也需要在瞭解了醫療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上才能進行調解,相關的證據顯示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過錯的,當然不能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且醫療事故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並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不接受調解,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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