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中村土地徵用後承包合同生效嗎
城中村進行改造徵收土地的,土地被徵收後原承包合同不再具有效力,而承包人可以獲得一定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的徵收補償】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二、徵地程序違法要怎麼處理
被徵地人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徵地主體違反徵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徵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為了保證徵地權的有序運行,徵地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義務,如果徵地主體違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複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時,承包的土地被徵收後,承包合同就無效,而承包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青苗補助、地上建築物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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