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是給予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和户口沒有關係,只要是房屋所有人,並且房屋是合法的,集體户口也有拆遷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實踐中,被徵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時,會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評估程序等問題產生異議,針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公示期間可以修正。
第一步是分户初步評估結果在公示期間,當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時,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有義務作出解釋説明與修正。
2、10日內申請複核。
如果你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從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3、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複核仍有異議,這時應該在收到複核回覆函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4、複議或訴訟。
如果經過複核和專家鑑定,被徵收人對房屋價值的評估仍有異議,這時房屋徵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會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此時可以針對該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存在違法之處時,應及時提出異議。
通過修正、複核、申請鑑定、協商訂立協議、複議或訴訟的步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所以房屋拆遷補償與户口無關的。
只要是房屋所有人,並且房屋是合法的,集體户口也有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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