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税怎麼交的時限是什麼?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土地所有制,來提高生產力,促進生產積極性。如今土地使用權就是個人或者單位組織使用土地時候要繳納一定的税務,每個地方的税務有一定的差異,並且交納税務也有一定的時限規定,那國有土地使用税怎麼交的時限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國有土地使用税怎麼交的時限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何時繳納

1、於1988年9月開始。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國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種,啟用《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開始計徵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4、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5、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税務標準是按每平方米計算,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標準,大城市的交納資金要高於中等城市,縣城的最低,繳納金額一般是在六角到30元不等,具體還要看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