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持械劫獄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劃清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有組織地逃往獄外的行為。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相同之處:(1)侵害的客體相同;(2)主觀故意相同;(3)犯...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劃清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有組織地逃往獄外的行為。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相同之處:(1)侵害的客體相同;(2)主觀故意相同;(3)犯...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毆打監管人員的;(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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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1)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2)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3)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越獄的行為,就可以立案追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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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暴動越獄罪組織越獄罪的界與限區別在於構成本罪必須採取共同的暴力行為;而組織越獄罪的構成要件中則排斥共同的暴力行為。(二)關於罪數問題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根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員,如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如記者、編輯以及其他掌握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説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行為人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説,構成該罪的主體,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處刑罰,並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該罪的主體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經司法機關判決或決定而被收押在勞改機關...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虛假訴訟除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適用本罪時應區分組織越獄罪與脱逃罪的界限,本罪與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現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管、羈押場所。兩者的區別是: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並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開與國...
暴動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
涉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應予立案。...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於個別監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應按暴動越獄罪的共犯處理。(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
以奪走、縱放被押解人員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就會立案。...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本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本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以往實...
1、客體要件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於妨害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的意圖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罪。(二)主...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