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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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

戰時造謠惑眾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説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

戰時自傷罪量刑標準

戰時自傷罪量刑標準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立案標準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

私放俘虜罪立案標準

私放俘虜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私放俘虜的,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立案追訴。...

拒傳、假傳軍令罪司法解釋

拒傳、假傳軍令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失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武器裝備嚴重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遺棄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遺棄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為挾嫌報復而遺棄傷病軍人的;(二)遺棄傷病軍人三人以上的;(三)導致傷病軍人死亡、失蹤、被俘的;(四)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投降罪的認定

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造成重...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構成要件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我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軍隊,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軍人堅決執行命令,是建立在政治覺悟和對...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立案標準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立案標準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

戰時臨陣脱逃罪概念

戰時臨陣脱逃罪概念

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認定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刑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刑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認定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這三種犯罪的對象都涉及到房地產,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應注意正確區分其界限。其主要區別是:1、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擅...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量刑標準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量刑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