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不得抵押

擔保權不得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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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是擔保法的明文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是小編對於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以及擔保人的概念的概括總結。有些時候我們需要大額的資金時就不得不申請貸款,貸款有風險,所以我們在抵押貸款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去正規的合法的地方辦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