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婚後能否共同承擔

婚前債務婚後能否共同承擔
律師解析:婚前個人債務誰來還,則要取決於夫妻一方是否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了婚後夫妻共同生活。
以下是具體的情況:
(一)夫妻一方未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婚前個人債務,指的是結婚前以一方名義所承擔的債務。
在實際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一方個人舉債,婚後尚未還清的債務。
在生活中,很多人雖然知道什麼是婚前個人債務,但是總是搞不清楚婚前個人債務,婚後會不會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總會擔心一方的債務會讓自己承擔。
婚前個人債務會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到婚前一方借錢買房,舉辦婚禮等等情況。
對於個人婚前債務,一般由誰來還債取決於婚前個人債務是否用於了夫妻兩人份共同生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弄清什麼是婚前債務是很容易的,但關於這種債務該由誰來償還,其實還是需要兩人共同進行協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