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籤規定是什麼內容

一、共債共籤最新規定是什麼內容?

共債共籤規定是什麼內容

新規一:只有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實追認的,才系夫妻共同債務

原規定:《婚姻法》(已廢止)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個人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規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內的個人名義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規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外的個人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麼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審理中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償。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審理中,法院既可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也可將約定償還人列為被告,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不能轉讓的(即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約定,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了債務的性質。法院這樣處理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目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屢屢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於全部的債務由另一方承擔。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另一方面來講,夫妻離婚時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雖然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但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係不能發生轉移。

法院對判決離婚中的共同債務的清償作了處理的,應從判決結果來確定各自應償還的部分,並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雖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對共同債務明確了各自應當償還的份額,但該判決的既判力,為約束雙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雙方清償債務,法院應將雙方視為共同被告,按照離婚判決明確的份額判決各自償還的部分,並對債權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有些當事人對債務情況不予陳述,致使法院對該離婚案件調解或判決時遺漏對共同債務的處理,當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償還債務時,法院應將原夫妻二人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如果其中的一方無能力償還債務,可責令該債務人以其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對債權人來講,原夫妻二人都負有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

夫妻一方借的債務用於婚內的家庭生活或者是夫妻知曉並同意簽字認可的債務都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是要共同承擔的,如果夫妻其中的一方因為經濟困難確實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用離婚時分的財產來用於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