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債權人能否保全共有財產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債權人對債務人共有的財產可以申請保全,申請時提交申請書和機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1、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
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2、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
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範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
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
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3、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所以債務人共有財產在申請範圍內或者和本案有關係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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