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借條簽名提出異議需要在多長時間內提供證據

一、被告對借條簽名提出異議需要在多長時間內提供證據?

被告對借條簽名提出異議需要在多長時間內提供證據

被告對借條簽名提出異議後,舉證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舉證期限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被告對借條簽名提出異議可以通過哪些證據反駁原告訴求?

1、書證;

2、物證;

3、視聽材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三、借條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借條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出借人履行了借款義務。

四、有借條不還錢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債務糾紛中,原被告都應該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如果借條上不是借款人的親筆簽名或者有借條,原告也沒有提供履行了借款義務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原告的訴求的,被告針對原告的訴求,可一一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