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借款到期後多長時間訴訟失效
民法典規定,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如果超過三年不主張債權的,就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失去勝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債權人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嗎
到法院起訴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連帶責任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
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於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應該在三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就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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