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寫不寫歸還日期能不能
借條不寫還款日期也是能不能的。
借條沒有還款日期或欠條沒有還款日期,實際並不影響借條或者欠條的法律效力,對債權債務的形成也沒有什麼影響,債權人一樣的能不能向債務人要債催債,主張債權。但借條沒有還款日期或欠條沒有還款日期,會對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計算產生影響。
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要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能不能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抬錢寫借條還是寫欠條
借錢是寫借條,因為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兩者性質、訴訟時效和證明力都不同。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應當寫借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不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借錢不還能不能報警沒欠條
公安機關主要是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不還屬於民事債務糾紛,當事人能不能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欠款不還,不屬於警察管理範圍,警察不能不能處理。
法院在認定借貸關係是否發生時,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實際交付款項。因此,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係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不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
提供能不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不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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