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 對於債權人而言:

當準備向他人借款時,應當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以及債務人的婚姻狀況和家庭經濟情況,需要明確好該借款是屬於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而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籤是最好最穩妥的方案。

2、 對於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對舉債方來説,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的用途以及借款的明細作出詳細安排。

若債務已經形成了,為避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儘快蒐集相關證據證明該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要求另一方配偶能夠謹慎對待,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方式,比如電話錄音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

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將所負的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3、對於非舉債配偶方來説

對配偶的借債行為應當謹慎對待,若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者追認配偶的債務,則將面臨承擔債務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債務形成後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具體有哪些?

(一)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在我國的民事債權債務案件糾紛處理中,在人民法院審理債權糾紛案件的時候,此時是需要由提起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來説,債權人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舉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