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擔保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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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權人和債權人有何區別

擔保權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債務擔保人有兩種擔保形式: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的責任是在債務人沒有資產償還的情況下,一般擔保人才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同等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討償還債務的權力。
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2、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
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