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放棄有哪幾種方式呢?

一、放棄撤銷權的含義

撤銷權的放棄有哪幾種方式呢?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於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撤銷權屬於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否行使該權利是撤銷權人的自由,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二項將“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作為撤銷權消滅的事由之一。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應當向相對人表示:以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自行為完成之日起產生放棄的效力。“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二、放棄撤銷權的方式

撤銷權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因此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撤銷權。本條第二項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的方式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可以以兩種方式放棄撤銷權: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

以明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行為是很典型的對權利的處分的方式。放棄撤銷權的明確表示可以是用口頭的方法明確表示,也可以是用書面的方法明確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撤銷權的放棄。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放棄其具有的撤銷權時,並不一定要向當事人明確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來放棄該撤銷權,如該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自動履行了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向對方要求合同中規定的債權。還比如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違約而不是申請撤銷合同等都是對撤銷權放棄的行為。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了其願意接受合同的約束,放棄了按法律應當享有的撤銷權。

三、放棄撤銷權的法律後果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後,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以上就是撤銷權的放棄相關知識,債權人放棄撤銷權時應當明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不能隨意行使,因為撤銷權在相同的理由支撐下,只能行使一次。任何默認、默示的方式都不能代表放棄撤銷權,應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或者向法院起訴等具體行為來明確表示放棄該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