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遵循的10個原則

隨着社會上民間借貸的案件越來越多,也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好,很多案件的裁定標準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很多當事人在打民間借貸案子的時候不知道一些原則,導致自己的案件判決有偏差或者不明白,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一下法院判決民間借貸官司的時候一般遵循的十個原則。法官在判決民間借貸案件一般遵循的10個原則

民間借貸案件遵循的10個原則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3、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4、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6、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只返還本金。

8、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9、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