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動適用抗辯權的法律規定

抗辯權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基本權利,大家可以依法行使抗辯權,法院主動適用抗辯權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動適用抗辯權意味着對方的請求得到駁斥,這樣互相的制約,最終使得事情的整個過程更加規範和嚴格,但是哪些情況之下可以行使抗辯權呢,感興趣的可以隨小編一起到下文去了解一下。

法院主動適用抗辯權的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指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至。如果甲在沒有履行的時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權拒絕甲的履行請求,這個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然,甲也享有同樣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如果賣方在沒有交貨時或者所交貨物完全不合約定時即要求買方付款,買方有權拒絕賣方的請求,買方行使的權利就是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如甲乙訂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約定了先後履行順序)。現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屆至,但賣方發現買方企業瀕臨破產。如果買方既不履行其債務也不願提供擔保的話,賣方即可拒絕買方的交貨請求。

在實踐中,企業在行使抗辯權時一定要慎重。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很複雜,法律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必須要有對理論的全面把握和對事實的準確判斷。有時抗辯權運用不當很容易導致自己違約。企業在運用此權利時,應當及時與法律顧問溝通,避免出現事與願違的後果。

二、法院主動適用抗辯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作出了一些限制規定,如: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2、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於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

3、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義務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5、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即  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在對本條進行理解時應注意兩點:第一,本條是對給付分期履行債務中的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而非對給付全部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後者當然應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本條適用的情形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

6、在採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受理。

但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行使抗辯權意味着對方的請求權就得到排斥,因此行駛抗辯權的過程也是不斷的接受質疑和挑戰的過程,需要當事人有理有據,符合法律程序和規定的,這樣的抗辯權才能站得住腳,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