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一、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什麼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於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後,可以在賠償金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論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於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餘地。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為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

二、相關規定有哪些

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在《保險法》中,保險代位權指的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同時,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論保險代位權解答如上

當被保險財產發生推定全損後,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全額賠付,這時投保人進行委付,保險人由此取得代位權。這個代位權是物上代位權,是一項完全的所有權,無論將來被保險財產再造成損失或獲益,都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或享受相應的利益。

什麼是保險代位權?瞭解了以上的信息,我們大致瞭解了保險代位權的什麼,保險代位權對於保險來説是很重要的,在進行保險的購買時,是可以使用保險代位權來的,希望小編整理的信息能夠幫到大家,有關保險代位權的信息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