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被逼寫借條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1、逼人寫借條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看借條中所寫數額是多少,如果所寫的數額較大,就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還有可能涉嫌詐騙,如果數額沒達到敲詐勒索罪的標準,就屬於民法上的脅迫行為,被迫寫借條的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
2、被逼寫借條首先報警,只要有報警記錄就行,可以以後作為證據使用。然後在對方起訴要錢是可以主張説是被脅迫的,是無效的借條。
3、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借條,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敲詐勒索行為如何認定
(一)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
(二)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若借條不僅不是債務人自願簽署的,還是在被敲詐勒索的情形下寫的,那麼該借條無效,對於被逼的債務人來説,若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被逼的,那麼就可以帶着這些證據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警了,因為此時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證據充足的情形下是會被立案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