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首先應當寫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寫明債權轉讓的經過以及享有的約束力等;寫明相關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糾紛的解決方式;最後,由代理人簽字並寫明時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