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搜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馳名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搶注馳名商標。
由於馳名商標的公眾廣泛知曉性,使其自身具備的無形價值極高,但是有些企業未及時進行註冊,導致馳名商標被搶注,侵害所有權人的利益。
(2)以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
一般公眾容易把商標與企業名稱聯繫起來,特別是馳名商標,有些企業為提高知名度,會用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構成侵權。
(3)以馳名商標作為域名。
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新鮮事物出現,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複性,其直接使人聯繫到該馳名商標,因此這種侵權方式也不斷增多。
(4)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説明書、價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案。
二、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侵犯馳名商標和侵犯普通商標都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但不會因為侵權人侵犯馳名商標就直接追究刑事責任,侵犯馳名商標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還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侵權方進行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