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暴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表現形式
(一)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二)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
(三)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等。
2、在形式上
(1)以文字言語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
(2)以圖片視頻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
3、在性質上
(1)非理性人肉搜索網絡暴力事件的另一主要類型
(2)充斥謠言的網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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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網絡暴力的法律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目前我國關於網絡暴力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但網絡暴力問題是必須要引起重視的,網絡平台不應該成為法外之地,在網絡上肆意的侮辱他人,給被侮辱的對象和社會風氣都造成了極為嚴重和惡劣的影響。